陕西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
原标题:陕西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昨日记者获悉,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及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省住建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银监会陕西监管局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开发商骗取截留挪用预售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房企违规严重将被依法查处
●监管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适房、限价商品房)其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监管。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缴纳的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监管银行选择和账户管理:由房地产企业自主选择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在当地银行申请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进一步规范监管账户管理,严格实行专户归集,不得使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预售资金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监管项目工程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要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在竣工备案前,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预收款中支取10%用于监管项目的管理、办公支出。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付款。
●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每季度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管银行应当将本银行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追究: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设资金账户,骗取预售资金、擅自截留挪用预售资金或者不将预售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虚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查处。对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当地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业务。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对各监管银行在专户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企业秘密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手房交易资金存入专户
●监管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进行二手房交易,必须实施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不得代收代管。
●专用账户选择:房屋管理部门(交易保证机构)选择多家银行分别开设二手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交易资金的存储支付,不得支取现金。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以上多家银行中选择确定专用账户。
●工作程序:签订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房屋管理部门(交易保证机构)与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托管交易资金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不得收取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任何费用。
存储交易资金。买方一次性全额支付购房款的,,凭二手房买卖合同到开设二手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存入全额资金,银行出具资金入账凭证。买方以贷款购房的,待买方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贷款银行或公积金贷款的代理行将购房贷款划转至专用账户后,由银行出具资金入账凭证。
出具监管证明。买方向房屋管理部门(交易保证机构)出具资金入账凭证,由房屋管理部门(交易保证机构)出具资金监管证明。
办理转移登记。买卖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划转交易资金。买卖双方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由房屋管理部门(交易保证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资金划转业务。
在申请资金托管到完成资金划转期间,托管资金利息按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如果交易成功,连同房款一起支付给卖房人;如果交易没有达成,则连同房款一起退给买房人。
●责任追究:对参与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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