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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台州中院拒听最高院意见不纠正胡美姬冤案

2016-06-29 10:59 记者观察网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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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中级 法院骑在最高法头上不纠正胡美姬冤案
——胡美姬喊冤系列之四
  控诉发帖人:电话:13305711308  邮 箱:13305711308@qq.com
  胡美姬是浙江天皇药业公司原股东,是杭州市西湖区政协原 委员。
  胡美姬在遭遇浙江天皇药业公司法人陈立钻及他与前妻所生 的四个子女与胡美姬之间的一系列诉讼案件中经历了司法不公的遭遇,多年来奔走无效。
  胡美姬的案件引起了全国顶尖法学专家群体的高度重视,他 们在论证报告上郑重签字,呼吁浙江台州中级法院应该胡美姬案公开听证的机会,不然,此案只能是个冤案。
  最高法为此案专门下发文件,指出此案判决的确有问题。可 是,面对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面对最高法的指示,依旧在纠错上无动于衷。
台州中级法院 制造冤案的法官最后去哪里了
  天台县中药药物研究所成立之初为集体企业,1999年5月转 制为陈立钻、丁志潭等4人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后来,陈立钻联手1996年审理他与前妻的离婚案件的经办法 官李晓颖、孙新道,涂改额卷宗页码、修改卷宗目录,伪造协议书、调解笔录,塞进卷宗,企图说明研究所于1996年他与 前妻离婚时已经赠与子女。
  实际上,该研究所在1996年时为集体所有制,1999年又改制 为几人共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赠与?
  2003年 9月,陈又到公证处办理研究所赠与前妻子女的协议 。
  陈立钻既然1996年已经赠与,2003年岂能重复赠与?
  在后续的诉讼中,胡美姬多次提出对1996年离婚案相关文书 的成文时间的鉴定和质证,但是均遭拒绝!拒绝理由不写在判决书上。
  2003年12月,陈立钻的四个子女以研究所已经赠与他们为理 由,起诉父亲陈立钻擅自动用研究所财产购买土地和房产,要求返还财产共二个诉讼。其中一个诉讼,法院从立案到判决 支持虚假诉讼的请求只用三十二天。
  陈立钻的四个子女以上述伪造的赠与协议,进行虚假诉讼以 后,再以虚假诉讼的判决作为证据,认为胡美姬在二个公司中的入股资金来源于研究所,因此也应当返还。
  事实是胡美姬在二个公司中的股权均为合法拥有。退一步讲 ,资金来源于研究所,也并不能判决胡美姬的股份返还给陈的子女,股权与债权是二个概念。
  经查阅工商登记发现,陈立钻与办理他与前妻的离婚案件的 法官李晓颖的儿子及哥哥,在2003年注册成立了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的公司,其中李的儿子现金入股330万元,李的哥哥技 术作价1080万元入股,并由李亲自办理注册。
  李晓颖的上述行为违纪违法已经十分明显。2003年时李的儿 子刚刚大学毕业何来330万元巨资。另外,在2003年,另一法官孙新道辞职,当时孙才三十来岁,后来孙与李的儿子又合开 公司,十分蹊跷,并且李晓颖随即调离天台县法院。
最高法认为赠 与协议应鉴定和质证及适用法律错误
  胡美姬一案发生在2003年开始诉讼,这时合同法和法释 (1999)19号文件生效。
  根据立法法规定,胡美姬一案应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 19号文件规定。但几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几届全国政协委员转交胡美姬申诉书,并建议再审,对赠予协议司法鉴定交胡美姬质 证。
  可是,一切监督在台州中级法院来说都石沉大海,法律、司 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律师界和江平、杨立新等法学专家说适用法律错了,台州中法院不作任何书面答复。
  浙江台州 市天台县法院生效一审判决和台州中法院二审判决、裁定认定1.赠与协议不鉴定、质证,但不准鉴定 不写在判决、裁定书上; 2.在工商机关登记为法人,企业签订协议和财产处理需要实际投资人同意,但不将工商机关登记为 法人写在判决、裁定书上;;    3.未成年取得企业所有权时间从赠与之日起;4.未成年取得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时间从赠与之日起;5. 监护人赠与未成年人财产,由监护人保管,监护人将财产处理他人,未成年人有权请求他人返还。
  律师界和 江平、杨立新等法学专家根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文件也是一致的   
  1.赠与协议应鉴定、质证;
  2.在工商机关登记为法人,企业签订协议和财产处理不需要 实际投资人同意;
  3.未成年取得企业所有权时间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4.未成年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间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
  5.监护人赠与未成年人财产,由监护人保管,监护人将财产处 理他人,未成年人无权请求他人返还。”
  为何浙江台州市天台县法院生效一审判决和台州中法院二审 判决、裁定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律师界和江平、杨立新等法学专家全部相反。
    难道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律师界和江平、杨立新等法学专家理解法律百分之百 错了?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律师界和江平、杨立新等法学专家意见 书全部交浙江台州市中级法院,但浙江台州中级法院一直在装聋作哑,不书面答复。
    希望最高法的权威能在台州中级法院得到体现
  胡美姬从黑发告到了白发,13年过去了,她的苦难引起了新 闻媒体的多次监督。
  全国多届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此案,最高下发的文 件和法学转接的意见高度一致,为何在台州中级法院就充耳不闻呢?
  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规定公开听证,由法学专家、律师 参加复查、评议,浙江台州中级法院一直在装聋作哑不作书面回复,也不向社会解释。
  第三方复查、听证不损害司法权威。相反,让司法权威建立 在公正之上,不是独断专横的权威,让守法有用,让在暗箱操作无生存环境,片面强调司法权威而至信访人水生火热之中 ,与党的宗旨不合,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
要知道,司法办案是正义的守护神,守护神出了问题,人间无正义 可言,守法无用,依法治国落地难。如何从信访中发现问题,中央和中央政法委从2005年开始出台答案,生效案件交第三 方评查、公开听证。信访程序比诉讼程序更严格才能确保公正,才能纠错。
  诉讼和信访程序审查案件对错并无矛盾,诉讼程序走完多数 案件无信访,信访程序比诉讼程序更严格审查生效案件对错是防止司法专横和信访人借信访获利的关键,让办案人员知道 有严格信访程序保障纠错,会主动做调解工作和畏惧不办错案
法官办案有错正常,主要不是追责任而核心是快速纠错。核心引入 第三方复查、评议机制纠错就简单。
  依法治国和公正司以要高度重视信访,对信访中发现不依政 策和法律执行人进行责任追究,从信访中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和法律,促进法律执行。打着依法依法治国口号,不重视信 访责任倒查和从信访中发现问题,公正司法就是空谈,空谈误国。
不是冤案,为 何怕阳光,为何怕公开听证?
  台州中级大院,我实名指控你在最高法的头上制造冤案,如 果还要一点追求司法公正的良心与道德,请站出来回应。
 
 
涉及法律文书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法院(2003)天台一初字第1676号民事 判决书(一审生效。胡美姬系该案案外人,胡美姬系不服该案十三年没有书面答复对错)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台民一终字第625号、684号、 685号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台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书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台民一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 书
  涉及 网上访至今无法院书面答复是否允许,有关法院一直在装聋作哑 不作书面回复,也不向社会解释,在睡大觉。  
  详细内容网上反映,在百度搜索:

  1.优秀党员胡美姬的呐喊:我为何在浙江台州得不到公道( 胡美姬喊冤系列之一);
  2.全国多位多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何为浙江胡美姬喊冤 (胡美姬喊冤系列之二);    
  3.全国顶尖法学专家江平呼吁:浙江台州中院应给胡美姬质 证(胡美姬喊冤系列之三);
 
公开听证申请 书
  申请人 :吴力民、胡美姬(吴力民母亲),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华立爵士风情韵动苑2-3-301,邮编: 311122,联系电话: 13305711308
  申请案件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法院(2003)天台一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生效。胡美姬系该案案外人, 胡美姬系不服该案十三年没有书面答复对错);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台民一终字第625号、684号、685号;台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2005〕台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台民一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依据 :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 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等
  听证内容: 听取申请人申诉内容、办案单位回答不再审理由和书面答复理由,让诉讼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听证会上 回答听证员提问。受赠人取得企业所有权不是以赠与协议生效时间为准(假设96年4月4日赠与协议未伪造,该案没有隐瞒 事实,96年4月4日赠与协议在1999年12月29日前未生效, 于1999年12月29日后生效,受赠人至今未取得企业所有权),而 是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为准,该案认定96年4月4日受赠人取得企业所有权以赠与协议生效时间为准。高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工 作办公室法联复[2012]第507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办(2011)366号文件与江平等专家法律意见书也认定受赠人取得企业所 有权是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为准….
  该案符合公开 听证要求该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听证参加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3名(民法专家)、不是浙江省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民法专家)3名、中 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内司委专家各2名(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专家和民事诉讼法专家各1名、中国人民 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和民事诉讼法专家各1名、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和民事诉讼法专家各1名、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专 家和民事诉讼法专家各1名、人民日报记者1名、法制日报记者1名、中央电视台记者1名、中国青年报记者1名、浙江省法院 专家1名(民法专家)、浙江省政法委和浙江省人大内司委专家各2名。
 
                   ;        申请人: 吴力民   胡美姬
2016.5.9
  习近平就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下大气力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
  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李克强作出批示
  2016.4.21.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做好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 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习近平指出,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信访突出问题 ,既有新动向,也有老难题,但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综合 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习近平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风险研判,加强源头治理,努 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要求有关 部门有针对性地完善解决思路和措施,认真处理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同时注意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群众 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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