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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浙江省高检对胡美姬冤案公开听证

2016-08-05 11:13 记者观察网 点击次数 :
  呼吁浙江省检院对罕见的胡美姬冤案公开听证进行回复
                  ——胡美姬喊冤系列之六
  浙江省检院对浙江省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有监督权,涉嫌枉法裁判等有侦查权
  控诉发帖人:电话:13305711308  邮箱:13305711308@qq.com
  胡美姬是浙江天皇药业公司原股东,是杭州市西湖区政协原委员。
  胡美姬在遭遇浙江天皇药业公司法人陈立钻及他与前妻所生的四个子女与胡美姬之间的一系列诉讼案件中经历了司法不公的遭遇,多年来奔走无效。
  胡美姬的案件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高度重视,但是,制造这个冤案的浙江台州中级法院无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至今依然骑在最高法头上,在制造冤案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该案十分简单,强大的信访(至少4000封信向中央等地方交)和网访没有有关法院回应和公开听证,可见法院系统问题之严重。
  国家内忧外患这么严重,还出现严重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执行中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规定,不为党分忧,为民解难,丧失-个干部底线,会让党蒙羞......丧失战斗力。
  胡美姬、吴力民不服浙江三级法院判决和裁定、通知的网访(百度搜----胡美姬冤案和胡美姬质证)和信访没有有关法院回应和公开听证,让党蒙羞,让中央权威扫地,让中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定、最高法院规定等荡然无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向有法定监督权的浙江省检院信访。
    中央政法委对涉法涉诉信访规定:    涉法涉诉信访15日内答复信访人....... (具体见后面内容),但胡美姬不服浙江台州市天台县法院生效一审判决(案外人),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和裁定,浙江高院申请再审裁定和通知,从2003年开始信访没有任何法院答复对错。该案十分简单,依中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规定公开听证10分钟得知对错(律师、法学专家参加听证评议和提问,对证据进行查看得出评议意见)。于2013年10月24号下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书面交公开听证申请书,至今无一个字书面答复;
    胡女士是罕见冤案不纠:    过去,所有信访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走完诉讼程序后,极少数有法学专家意见书证明生效裁判有错外,没有最高法文件证明适用法律众多错误。胡女士一案,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有法学泰斗江平、杨立新等五位专家法律意见书证明适用法律等众多错误,还有最高法文件证明适用法律众多错误,这是过去所有信访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没有的事,今后也不可能有的事,但有关法院不纠正。网访和信访(至少4000封信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纪委、中政法委、中组部等地方递交)请求依中央、中央政法委规定公开听证也装聋作哑不作任何书面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央、中央政法委规定和法律规定,浙江省检察院对浙江省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有监督权和违法犯罪法官侦查权。至于浙江省三级法院生效裁判错没错等,依中央、中央政法委规定进行公开听证十分钟就知道错没错。
    胡女士一案不准公开听证隐藏什么?    案件没有错,执行中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规定公开听证10分钟得知对错。
    胡美姬、吴力民(2003年开始申诉、信访)是十分罕见的网上访和信访: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政法委、中纪委、最高法等领导,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等从来没有见过信访人有最高法文件在手里说适用法律错了,但没有法院迅速纠正的案件,可见中国纠错之难。胡美姬、吴力民不服浙江法院生效裁判,有法学专家论证,有最高法文件说适用法律错了,但没有任何法院、检察院向社会解释和向信访人解释对错和公开听证(律师、法学专家参加听证评议和提问,对证据进行查看得出评议意见)及有关人员付出代价。 2003年开始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组织部、最高法等地方去信至少4000封,不见任何法院有回复,更不说按中央、中央政法委信访要求做胡美姬思想工作和解释生效裁判的正确性,以及公开听证。
    胡美姬、吴力民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网上访和信访:  胡美姬 、吴力民不服浙江三级法院生效裁判,可以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网上访和信访,理由是信访人不可能拿到最高法文件和法学专家论证说适用法律错了。   
 
  法官制造冤案参与瓜分属于胡美姬的巨额资产
  浙江天台县中药药物研究所成立之初为集体企业,1999年5月转制为陈立钻、丁志潭等4人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后来,陈立钻联手1996年审理他与前妻的离婚案件的经办法官李晓颖、孙新道,涂改额卷宗页码、修改卷宗目录,伪造协议书、调解笔录,塞进卷宗,企图说明研究所于1996年他与前妻离婚时已经赠与子女。
  实际上,该研究所在1996年时为集体所有制,1999年又改制为几人共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赠与?
  2003年 9月,陈又到公证处办理研究所赠与前妻子女的协议。
  陈立钻既然1996年已经赠与,2003年岂能重复赠与?
  在后续的诉讼中,胡美姬多次提出对1996年离婚案相关文书的成文时间的鉴定和质证,但是均遭拒绝!拒绝理由不写在判决书上。
  2003年12月,陈立钻的四个子女以研究所已经赠与他们为理由,起诉父亲陈立钻擅自动用研究所财产购买土地和房产,要求返还财产共二个诉讼。其中一个诉讼,法院从立案到判决支持虚假诉讼的请求只用三十二天。
  陈立钻的四个子女以上述伪造的赠与协议,进行虚假诉讼以后,再以虚假诉讼的判决作为证据,认为胡美姬在二个公司中的入股资金来源于研究所,因此也应当返还。
  事实是胡美姬在二个公司中的股权均为合法拥有。退一步讲,资金来源于研究所,也并不能判决胡美姬的股份返还给陈的子女,股权与债权是二个概念。
  经查阅工商登记发现,陈立钻与办理他与前妻的离婚案件的法官李晓颖的儿子及哥哥,在2003年注册成立了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的公司,其中李的儿子现金入股330万元,李的哥哥技术作价1080万元入股,并由李亲自办理注册。
  李晓颖的上述行为违纪违法已经十分明显。2003年时李的儿子刚刚大学毕业何来330万元巨资。另外,在2003年,另一法官孙新道辞职,当时孙才三十来岁,后来孙与李的儿子又合开公司,十分蹊跷,并且李晓颖随即调离天台县法院。
  胡美姬信访路之罕见,但多年来台州中院和浙江高院都在装聋作哑
  法官参与故意制造冤案,然后坐地分赃,制造冤案的法官们的手段并不高明,但台州中院和浙江高院却不给于纠正错案的机会。
  胡美姬从2003年开始诉讼、上诉、申请再审、检察院申诉、信访有多难、多乱,纠错多难。
  法学专家、律师、最高法院说案件错了,但无人纠正,申请听证也无人答复允许或不允许,有关国家机收到信访废纸一张,中央、中央政法委文件,法律和司法解释在浙江法院废纸一张。
    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信访人,极少数有法学专家法律意见书,但没有最高法院文件说案件错了;胡美姬手中有最高法文件和江平、杨立新等法学泰斗法律意见书证明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和台州市所辖天台县法院一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众多错误,但案件未纠十分罕见。
  胡美姬该走的诉讼程序都走了,但冤案无法纠正,在庞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力量微弱。只有通过信访,从2003年开始向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组织部、最高法等地方去信至少4000封,不见任何法院有回复,更不说按中央、中央政法委信访要求做胡美姬思想工作和解释生效裁判的正确性,以及公开听证。
  根据中央、中央政法委信访要求,通过网访,并向台州市中级法院院长信箱反映要求纠正台州市天台县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和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判决,也泥牛沉海,没有书面答复,也没有人做思想工作和解释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为什么台州中院和浙江高院不组织公开听证呢?
  胡美姬手中有最高法文件和江平、杨立新等法学泰斗法律意见书证明两级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众多错误,不组织公开听证,不书面回复信访人,不向社会解释。
  “你到北京信访要怎么样,全国法学专家的观点在法院看来只是纸上谈兵,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算什么东西?和中央政法委信访规定,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组部、最高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几十万网名能把台州市中级法院怎么样?管不了我的票子,又不能管我帽子,我的地盘我作主。”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浙江省检察院才有权纠正胡美姬冤案
  没有最高法院文件之前或本人申请公开听证,听证后有错可能是法官理解适用法律有错,不对申请公开听证进行书面答复到底隐瞒什么?恐怕不是法官理解适用法律这么简单。
  这次公开在网上申请公开听证,但原中央和中央政法委文件在浙江检察院落地,公开听证在阳光下进行。
  为什么胡美姬申请公开听证这么难?
  中央和中央政法对司法公正决心大:涉法涉诉信访15日内答复信访人..
  从2005年开始出台信访政策,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公开听证(法学专家、律师参与听证复查)。胡美姬不服浙江台州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和台州市天台县生效裁判,走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现在唯一的路是依中央、中央政法委信访政策,司法机关依中央、中央政法委规定公开听证,有错进人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内部人说了算,中央、中央政法委信访政策公开听证有第三方(法学专家、律师参与听证复查)参与,不会错说成对,对说成错,关键是手中有最高法文件。
  在中国,最高法内部庭室文件与最高法文件不一致,最高法为准,高级法院子以下法院文件与最高法文件不一致,以最高法为准,这是常识,况且,顶级法学专家江平杨立新法律意见书与最高法文件一致。关键是,司法机关不给听证机会,叫天天不应。
  有的司法机关,为证明办案公正,主动依据中央、中央政法委信访政策,司法机关依中央、中央政法委规定公开听证,第三方(法学专家、律师参与听证复查)参与评议,而胡美姬主动要求公开听证这么难,到底到底隐瞒什么?
  司法不受舆论左右和影响,但应对舆论关注进行回应。雷洋一案,舆论进行报道,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回应关注。面对强大网访,浙江台州市中级法院不作任何书面答复,对最高法文件不说是真的,也不说是假的,也不向最高法核实。要知道,伪造最高法公章要受到刑责追究。但台州市中级法院稳入泰山,风吹不动,雷打不垮我中院,你奈何不了我中院,你信访人、网络能把我怎样?????
  浙江台州市天台县法院生效一审判决和台州中法院二审判决、裁定错没错

  浙江台州市天台县法院生效一审判决和台州中法院二审判决、裁定认定:1.赠与协议不鉴定、质证,但不准鉴定不写在判决、裁定书上; 2.在工商机关登记为法人,企业签订协议和财产处理需要实际投资人同意,但不将工商机关登记为法人写在判决、裁定书上;;    3.未成年取得企业所有权时间从赠  与之日起;4.未成年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间从赠与之日起;5. 监护人赠与未成年人财产,由监护人保管,监护人将财产处理他人,未成年人有权请求他人返还。
  律师界和江平、杨立新等法学专家根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文件也是一致的。   “1.赠与协议应鉴定、质证; 2.在工商机关登记为法人,企业签订协议和财产处理不需要实际投资人同意; 3.未成年取得企业所有权时间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4.未成年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间从工商变更登   记之日起; 5.监护人赠与未成年人财产,由监护人保管,监护人将财产处理他人,未成年人无权请求他人返还。”
  为何浙江台州市天台县法院生效一审判决和台州中法院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律师界和江平、杨立新等法学专家全部相反。
  难道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律师界和江平、杨立新等法学专家理解法律百分之百错了?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律师界和江平、杨立新等法学专家意见书全部交浙江台州市中级法院,但浙江台州中级法院一直在装聋作哑,不书面答复。
  附件-:中央政法委对涉法涉诉信访规定:涉法涉诉信访15日内答复信访人 。2014年09月11日 17:00:32 来源:新京报
  今日,记者从中央政法委获悉,中央政法委近日下发《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涉法涉诉信访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决定,并及时答复信访人。
  该意见称,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认真审查信访材料,准确把握信访问题的性质和类别,一般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决定,并及时答复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进行解释说明。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全面审查原案件实体和程序是否存在问题,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及时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并讲清法律依据和理由。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审查、立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该意见强调,对同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两个以上政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信访接待单位应当依照职权分别审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有管辖权的政法单位;对同一信访人提出多个诉求,分别属于不同政法单位管辖的,有管辖权的单位应当分别审查办理;对跨地区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办理;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管辖权存在争议且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政法单位协调,或者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协商解决。(记者 邢世伟)
 
  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法办(2011)366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法办(2012)232号文件、法联复(2012)第507号文件等已交台州市中级法院。该文件证明浙江台州市天台县法院和中级法院涉及胡女士生效判决、裁定错误。
 
  附件三:涉及法律文书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申字第941号民事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942号民事裁定书,  2.(2008)浙民申字第939号民事裁定书,   3.(2005)浙民监字第4号驳回再审申请书,   4.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法院(2003)天民一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生效。胡美姬系该案案外人,胡美姬系不服该案十三年没有书面答复对错),5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检民行不抗(2013)139号不抗诉决定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行不抗(2013)140号不抗诉决定书到底该不该抗诉,6.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浙台检民行不立(2013)27号不立案决定书。
附件四:解决信访问题是小事,其实是大事
  看似解决信访问题是小事,其实是大事,是法律能不能执行的大事,人间有无正义的大事 。
  需要司法机关解决问题,办法就是信访,送上门的问题不解决还解决什么?至于送上门的问题该不该解决,有无道理,怎么解决,用什么程序证明司法机关已解决,生效案件有无错误,中央文件有答案,第三方评查。
  第三方复查、听证不损害司法权威。相反,让司法权威建立在公正之上,不是独断专横的权威,让守法有用,让在暗箱操作无生存环境,片面强调司法权威而至信访人水生火热之中,与党的宗旨不合,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
  要知道,司法办案是正义的守护神,守护神出了问题,人间无正义可言,守法无用,依法治国落地难。如何从信访中发现问题,中央和中央政法委从2005年开始出台答案,生效案件交第三方评查、公开听证。信访程序比诉讼程序更严格才能确保公正,才能纠错。
  诉讼和信访程序审查案件对错并无矛盾,诉讼程序走完多数案件无信访,信访程序比诉讼程序更严格审查生效案件对错是防止司法专横和信访人借信访获利的关键,让办案人员知道有严格信访程序保障纠错,会主动做调解工作和畏惧不办错案
  法官一年中办案有错正常,主要不是追责任而核心是快速纠错。核心引入第三方复查、评议机制纠错就简单。
  依法治国和公正司以要高度重视信访,对信访中发现不依政策和法律执行人进行责任追究,从信访中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和法律,促进法律执行。打着依法依法治国口号,不重视信访责任倒查和从信访中发现问题,公正司法就是空谈,空谈误国。
  不信访的司法案件,绝大多数是公正的,信访的案件也有一部分是公正。如何识别是否公正,中央,中央政法委从2005年开始出台文件,如指定复查,第三方评查(专家复查,律师复查),公开听证(专家律师参加)。
  附件五:习近平就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下大气力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
  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李克强作出批示
  2016.4.21.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做好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习近平指出,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信访突出问题,既有新动向,也有老难题,但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习近平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风险研判,加强源头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完善解决思路和措施,认真处理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同时注意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六:公开听证申请书
  注:1.该申请于2013年10月24号下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交,至今无一个字书面答复; 2. 该申请于2013年10月28号用挂号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等邮申请,至今无一个字书面答复。《宪法》、中发(2007)5号文件、中办发[2009]22号、《中央政法委  员会关于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在浙江为废纸;3.有的司法机关为证明办案准确,主动证明清白,主动公开听证,而我主动申请听证,让听证员说我无理,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在中国是第1人,司法机关怕什么? 4. 我之所以不断给您们来信,我听党的话,不进京给中央添麻烦,不用极端方式信访给社会添乱。我相信党、人大等督促有关司法机关或依法按中央等文件听证确定对错;5. 2013年11月24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电话告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函,领导非常重视,告知2013年12月2号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去。2013年12月2号上午吴力民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去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雪飞告知吴力民,听证由检察院决定不听证,但不给书面答复依据。其它在场人员不准发言;6.检察院处理案件正确,听证怕什么???????????????参加听证人员懂法,一听就知道案件对错,不可能违心签字将正确说成错误,将错误说成正确。不准听证,检察院少数人说错就错,说对就错,人间无正义可言,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检察院落实难……7.司法机关执行《宪法》、中发(2007)5号文件、中办发[2009]22号、《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公开听证确定对错,对我们案件红说成白,白可以说成黄,对说成错,错说对没有机会和条件,理由是参加听证人员有法学专家、懂法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政协委员、律师等,听证程序严格,比司法机关内部认定案件对错程序复杂得多,不可能将红说成黑,对说成错,也没有机会和条件将红说成黑,对说成错。但司法机关不执行中央规定….
  申请人:吴力民、胡美姬(吴力民母亲),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华立爵士风情韵动苑2-3-301,邮编:311122,联系电话: 13305711308
  申请案件:1.胡美姬(吴力民母亲)不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行不抗(2013)139号不抗诉决定书和不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行不抗(2013)140号不抗诉决定书到底该不该抗诉?
  2.吴力民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浙台检民行不立(2013)27号不立案决定书到底该不该抗诉?
  申请依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201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2014年12月《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人民检察院信访规定》等规定。
  听证内容:听取申请人申诉内容、办案单位回答不抗诉理由和书面答复理由,让诉讼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听证会上回答听证员提问。受赠人取得企业所有权不是以赠与协议生效时间为准(假设96年4月4日赠与协议未伪造,该案没有隐瞒事实,96年4月4日赠与协议在1999年12月29日前未生效, 于1999年12月29日后生效,受赠人至今未取得企业所有权),而是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为准,该案认定96年4月4日受赠人取得企业所有权以赠与协议生效时间为准。高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法联复[2012]第507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办(2011)366号文件与江平等专家法律意见书也认定受赠人取得企业所有权是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为准….
  该案符合公开听证要求
  该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听证参加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3名(民法专家)、不是浙江省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民法专家)3名、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内司委专家各2名(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专家和民事诉讼法专家各1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和民事诉讼法专家各1名、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和民事诉讼法专家各1名、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和民事诉讼法专家各1名、人民日报记者1名、法制日报记者1名、中央电视台记者1名、中国青年报记者1名、浙江省法院专家1名(民法专家)、浙江省政法委和浙江省人大内司委专家各2名。
 
             申请人: 吴力民  胡美姬    2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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