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北京市朝阳区公检法机关枉法办案
实名举报北京市朝阳区公检法机关枉法办案
我叫林侃,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江苏东台人。现向广大网民反映一件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冤案,实名举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涉嫌渎职、违法办案以及朝阳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等问题:
一、基本情况
自2005年起我一直在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智公司”)工作,曾担任副总经理。2010年11月,我到北京中安慧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安公司”)工作。从2010年11月至2013年6月,中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李庆明拖欠我数百万元工资、奖金,但是我多次到中智公司讨要始终无果,有2次在李庆明公司的办公室玻璃门上刻上了“讨薪”,且与李庆明发生了多次争执,多次被李庆明及其司机殴打。为了讨薪讨债,我还找过朝阳当地法院、公安局、法律援助等多个部门,但是都未能解决。
2013年6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将我拘留,拘留的理由是:当年3月31日,中智公司门口的四扇玻璃门及一扇夹门均被人用刻刀刻写“讨薪、讨债”字样,致使公司的四扇钢化玻璃门及一扇夹门无法修复,全部更换同一质地的新门,造成公司财产损失4730元人民币;4月21日,中智公司员工发现刚刚更换好的玻璃门又被损坏,此次维修及更换玻璃门的全部费用为5546.20元人民币;4月26日,林侃到中智公司法人李庆明办公室大吵大闹,并将李庆明的办公室玻璃隔断上刻写“讨薪讨债”字样,维修花费人民币1060元人民币;5月2日,中智公司发现4月26日刚刚更换好的四扇钢化玻璃门及夹门上又被人刻上“讨薪讨债”字样,玻璃门全部损毁,并在公司墙上写满大字,经过再次维修,共花费6758.40人民币。经查监控,损坏中智公司财物的人员均为林侃。至此,中智公司共用于更换、修复林侃损坏的公司财物全部费用为18094.60元。经朝阳区价格认定中心作价,更换、修复的全部费用为15477.56元。
起初,对我的处理建议是“拘留三日”。2013年6月5日,朝阳分局以“案情复杂”为由拘留期限延长6月11日。6月11日,又决定延长期限从6月12日到7月4日。
然而其间,6月9日凌晨,我的妻子李燕娟因丈夫情况不明而遭遇巨大压力后精神崩溃,最后不知为什么突然离世,公安至今不予立案调查。6月16日,朝阳分局因情节轻微对我予以取保候审。
此后,一直到2014年6月9日,朝阳分局起诉称,从2013年3月30日到5月19日期间,林侃先后五次将中智公司办公室的玻璃门、玻璃墙等用玻璃刀刻写“讨薪、讨债”等字样,致使财务损失共计人民币19607.28元,后被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林侃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5条,涉嫌故意毁坏罪。
此后一直拖到2015年1月28日和4月14日,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才开了两次庭。其间,从2014年6月到2015年,朝阳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三次把我的卷宗退还给朝阳公安补充侦查。但2015年7月1日,在没有任何新证据且林侃没有任何逃跑或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朝阳法院仍宣布将我逮捕并关押1个月。同年7与31日,朝阳法院以“[2014]朝刑初字第3538号”刑事判决书宣布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我上诉后,2015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检简称“三中院”)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维持了原判。对此枉法判决,我一直不符,且一直在申诉、上访。
二、朝阳区公安分局、朝阳法院存在的渎职、违法办案嫌疑
1、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均对证据不足问题视而不见。
此案中,故意毁坏财物的真实次数即“刻几次”以及财物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上即是否“刻坏”上存在证据不足问题。首先,我自始至终未承认全部五次毁坏财物行为,且一直认为公安机关存在包庇中智公司行为。我自始至终只承认,在三个办公室的四扇玻璃门上刻过一次“讨薪讨债”字样,后来又去把之前所写的全描了两次(其中有一次在描的同时又用碳素笔在墙上写过“耍流氓、恶意欠款”等字样),即“一刻两描”。此外,我在李庆明办公室内的办公桌上刻过字。因此,直到目前为止,对我刑拘的所有审讯材料我没有任何签字。因为,我认为案子中大部分“证据”是伪造的,而且庭审中也实际证明了,公安机关刑拘手续以及所谓的犯罪证据均涉嫌虚构和伪造,因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
其次,被损害财物单位的法人代表即中智公司李庆明也承认“玻璃门并没有坏”。2013年6月9日,李庆明对警方称,玻璃上刻了字后,本身的玻璃门并没有坏,但门上有字影响美观。事实上,正常人都能判断出,在门的开、关、防盗、挡风、挡雨等主要功能都没有受到任何损坏的情况下,认定此门完全报废是十分荒唐的。价格评估部门判定门必须报废的依据是什么?仅依据卖门的说法就可以这么定吗?没有第三方技术部门的意见的,这样的鉴定报告采信价值显然不高。此外,装修公司凯美德法人代表张凯称,拆下来的坏门也放在该公司内(李庆明也承认,更换的玻璃门都保留着)。
综上,既然每次都是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我作案的,那么请提供我五次作案的录像;既然每次作案时都有录像,那么装修公司进出换门也应有监控录像,请提供公司多次换门的录像;装修公司换门时换下来的东西是重要证据,请对累计更换下来的玻璃门进行鉴定,来确定这些门上的刻划行为到底是谁所为。
但这些十分明显的证据要求,在公安机关办公过程中对此视而不见,根本理睬我的要求,真正让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2、公安机关对我所反映的部分腐败线索视而不见,涉嫌包庇收受贿赂的安贞里派出所副所长。
李庆明与安贞里派出所之间有利益勾结,李庆明当年为解决他与徐伟亚之间的债务纠纷问题,曾于2007年10月送10万元人民币给安贞里派出所副所长马志刚(为防犯罪并让马志刚打一假借条,李庆明说等过了一段时间后,他再把借条销毁掉)。后来李庆明经常带公司员工(包括林侃在内)和马志刚在一起赌博、吃喝玩乐。此外,2009年6月,为应付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资质换证时关于甲级资质需要500万元固定资产的要求,李庆明花30万元请办假证的人做了土地证、房产证等假证,伪造在中智公司名下并蒙混过关;2009年6月左右,大连202轨道交通指挥部进行安全预评价招标,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拥有高级工程师的职称,而中智公司技术员李正怀没有,便临时开车送我回宿舍拿回我的高级工程师证,由假证团伙以我的高级工程师证为模板,盗用中智公司员工李正怀的名义,私刻了“江苏省人事厅”的钢印和公章,同时又伪造了李正怀的假高级工程师资质证书。李庆明让我用此假证参加投标并中了标,该假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在大连202轨道交通指挥部的安全预评价投标文件中可找到。
3、办案程序存在重大明显瑕疵,一些本应送达的文书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甚至直接就未送达,剥夺了作为当事人的我的正当权利。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拘留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办案人回避。但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时,公安部门并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而且,我妻子李燕娟直到生命的最后时刻也一直未收到来自朝阳分局及安贞里派出所的任何书面通知,而按法定程序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给她送达关于我的刑拘通知书。
此外,由于安贞里派出所与李庆明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且李庆明经常与民警一起赌博玩乐,因此我向办案民警提出了回避申请,但是遭到了公安机关的拒绝。
2014年9月16日上午,在朝阳公安分局信访接待室,一位名叫马青山的督察代表朝阳分局向我口头答复称,由于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保管时间,当时警方刑拘我时的所有录音、录像等证据已全部丢失,无法查明当时对我的刑拘程序是否有错,故只能说明警方不违法,如果对答复不服,你爱去哪儿找就去哪儿。
4、在报警时间上证人证言之间自相矛盾,警方提供的出警记录存在伪造之嫌。
朝阳分局当庭出具的110出处警记录上所有的出警时间都与实际报警时间不符,大部分的110记录都涉嫌故意伪造,且证人证词相互矛盾。如警方提供的一份报警日期为3月30日的出警记录,明显存在造假问题。因为多个证人证实,事发当日并没有人上班,报警时间为3月31日。这只是冰山一角,若公开更多笔录则可能会出现更多更加离奇的证词。
5、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存在重大瑕疵且无法作为有效证据的问题。
2013年5月20日,朝阳分局就中智公司财物被损毁向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发去了“京公(朝)鉴聘字[2013]001006号”《鉴定聘请书》,要求“2013年5月20日前将鉴定情况和意见书面移交我局”。同日,朝阳分局向张娜下发的“京公(朝)鉴通字[2013]00100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称,中智公司被损毁财物总计15477.56元。
2013年5月20日,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朝价鉴字[2013]第2918号)显示的是,鉴定基准日期为2013年3月30日,价格鉴定结论为4129.72元,其中包括12mm钢化玻璃11.4平方米计2052元、膜11.4平方米计570元、运费200元、安装费1040元(四个人装1天)、税267.72元;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朝价鉴字[2013]第2917号)显示的是,鉴定基准日期为2013年4月21日的价格鉴定结论为4129.72元,具体细项均和第2918号完全相同;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朝价鉴字[2013]第2919号)显示的是,鉴定基准日期为2013年4月26日的价格鉴定结论为1060元,包括膜20平方米计1000元、税60元;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朝价鉴字[2013]第2916号)显示的是,鉴定基准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的价格鉴定结论为6158.12元,其中包括12mm钢化玻璃11.4平方米计2052元、膜11.4平方米计570元、运费200元、安装费1040元、税267.72元,外加立邦内墙涂料119.6平方米计1913.60元、税114.80元。
2013年6月5日,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朝价鉴字[2013]第3203号)显示的是,2013年5月19日的鉴定基准日期,价格鉴定结论为4129.72元,具体细项均和第2918号、第2917号完全相同。
我仔细研究这些价格鉴定报告发现,它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重大疑点:
首先,价格鉴定报告书认定的价格未扣除加急费相应税费,存在不严谨、不科学问题,其权威性值得怀疑,显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中智公司与凯美德4月1日签订的装修合同及报价单显示,维修的内容、细项与朝价鉴字[2013]第2918号鉴定结论书标明的相同,但是多了600元加急费,合计金额为4730元(实际应为4729.72元)。值得注意的是,其细项中列举的“税267.72元”,指明是按照6%计提的。但鉴定时,鉴定单位可能认为加急费不合理并将其扣除了,但并未扣除加急费计提的6%税收即36元。若扣除这一块税收,价格鉴定结论应为4093.72元,不应为4129.72元。也就是说,价格鉴定存在严重的敷衍、不严谨、随意等问题。此外,这4扇门显然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应有一定的折旧,但鉴定报告竟未考虑到折价问题。如此轻率和随意而出的报告,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均大打折扣。与上述情况相同,中智公司与凯美德4月22日、5月2日、5月20日等三次签订的装修合同及报价单,对应的朝价鉴字[2013]第2917号、第2916号、第3203号鉴定结论书均存在多计税收36元且轻率、随意等问题。
其次,凯美德所提供发票存在造假的可能性,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从发票上看,2013年5月10日一天之内,凯美德向中智公司开具了4张项目为工程款的地税发票,分别为发票代码18286362面额6758.40元、发票代码18286363面额4730元、发票代码18286364面额为816.20元、发票代码18286367面额为1060元。此外,2013年5月21日又开具了一张,发票代码18286368面额为4730元。也就是说,前四次维修的发票竟然都是同一天开具的,而且是连号的发票。而从5月10日到5月21日长达11天时间后,竟然开具的发票又和11天前的发票代码相连。显然,这11天凯美德没有开具任何一张发票。此外,一共维修5次,其中一次有2张发票(含喷砂的),那么一共应有6张发票,而目前获取的发票只有18286362、18286363、18286364、18286367、18286368等5张,中间竟然缺失了2张分别为18286365、18286366代码的发票。那么,多出的1张发票是什么?为什么会多出来呢?
此外,2014年7月,中智公司就“报案时提供的装修发票为同一日期”提供的书面材料解释称,“我公司更换玻璃门的费用,是由装修工程公司先期垫付的,在更换完毕、验收合格后,我公司后勤人员于当季度内与装修工程公司进行了结算,并开具了发票”。根据这份解释和发票开具日期,结算的日期显然为2013年5月10日。而早在此前的2013年5月8日,凯美德出具的《证明》就声称已经收取中智公司18094.60元。这不是相互矛盾吗?中智公司声称的“当季度内结算”也存在问题,明显牵强附会,因为5月10日显然不是季度末,且3月31日则是上个季度末,为什么没有等到季度末来一次性处理呢?譬如后来5月21日又产生了维修发票。这些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材料,显然不能作为法庭庭审的证据,更不能作为价格认证部门进行价格鉴定时的依据。
最后,前四份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在短短一天之内仓促出炉的,且谬误较多、错误明显,其严肃性值得怀疑。从时间上来看,前四份鉴定报告的委托时间和结论时间均为5月20日同一天,而这样的仓促鉴定实际是无法做到的。而从结果来看,上述鉴定结论书中,朝价鉴字[2013]第2916号将基准日期先弄成了2013年5月2日,后又手写修改成4月30日并加盖了公章;朝价鉴字[2013]第2918号将基准日期先弄成了2013年3月31日,后又手写修改成3月30日并加盖了公章;朝价鉴字[2013]第3203号则出现了价格鉴定结论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严重问题,小写为4129.72元,大写则为陆千壹佰贰拾玖元柒角贰分。这样的问题报告书,竟然被作为证据出现,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事实是,李庆明勾结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只花了不到2小时直接完全抄写李庆明提供的虚假“维修”合同上的报价单,做成了四份非法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并作为“铁证”。
综上,上述价格鉴定报告书存在较多问题,不能作为定罪的有效证据。
6、公安机关在我妻子非正常死亡一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涉嫌渎职犯罪。
我被非法拘留后,妻子李燕娟一直无法得到真实信息。不明真相的她多次找安贞里派出所和拘留所,得到的回答是:我犯的是“铁案”。在她去世前的6月5日到6月7日,连续三天共四次去中智公司找李庆明请求和解并多次鞠躬道歉但未能得到李庆明的谅解。此外,她为了营救我,每天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等多达三四十个。那几天,几乎从来就没有睡过觉,也基本上没有吃什么饭。在遭到李庆明拒绝且公安故意隐匿案情后,她感到无路可走,十分绝望,产生了幻觉,精神错乱。6月8日上午8:37,她在微信上说:“每天都有人来家中偷钥匙拿东西人影晃动门不锁就走你们太过份了,抓走了我的老公吓炸了我的头我做鬼都不会放过你们你们来人编造好听微信想逃避责任太狠毒了,我老公没罪”。第二天即去世。
让我万万想不到的我,我妻子去世后随身财物竟然遭到了洗劫。朝阳分局个别干警在没有我家人在场的情况下抢走了我妻子的遗体造成我妻子随身携带的钻戒、玉镯、银镯等价值约20万元的饰品不知去向。后通过清理火灾现场后再联系尸检法医,法医证实这些首饰当时确实在其妻子身上,但至今没有任何人向我移交这些贵重首饰,一些人真是丧尽天良!
从我知道妻子遗物被抢劫的第一时间2013年6月30日起,就书面向案发地朝阳分局劲松派出所报案,并连续500多次向朝阳警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中纪委、全国人大、北京市市长信箱等单位实名举报,要求一方面立案侦查妻子遗物被抢劫案,一方面要求书面答复刑拘我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但至今未果。2014年10月8日上午,在朝阳分局信访接待室内,朝阳刑侦大队一个自称张主任的人代表朝阳分局向我口头答复称,现在已过了案发后20天内必须报案的时效,所以不能立案查处。
我妻子李燕娟去世与我被刑拘有直接的关系,部分问题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朝阳警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人应该受到严肃追责,良心深处更应受到谴责!
可以说,我的妻子就是被朝阳公安害死的,如果在九泉之下的妻子再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我会让不顾事实真相、玩忽职守的负责侦查、审判的办案人员付出应付的代价的!!!
实名举报人:林 侃
联系电话:13718083689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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