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人民权益维护网

网购维权九成原告为职业打假人 法官:职业打假要有度

2016-12-28 16:23 记者观察网 点击次数 :

  有法官认为,维权行为应该鼓励,但不宜滥用诉权

  “质量不过关,但是懒得退了!”逛各大网购平台,这样的言论常常出现在产品评论区。不过,总有些较真的消费者,他们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立马取证、查找法律法规,甚至上法院“理论”!记者从广州多个基层法院了解到,近年来的消费者维权案中,超九成是“职业打假人”。

  羊城晚报记者 化麦子 通讯员 刘佳星 杨婷 杨美满

  案例:买袋紫薯索赔万元

  家住广州从化的王先生,去年9月底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一包紫薯,单价10元。吃完紫薯后,王先生拿着空空的紫薯包装袋及购物发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举报:紫薯商品包装上印刷的执行标准“Q/LCXH0001S-2011”已过期!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对生产厂家进行了罚款,还奖励了王先生300元。之后,王先生又到广州从化法院起诉生产厂家及超市,要求销售紫薯的超市退还其货款10元,同时要求生产厂家支付惩罚性赔偿款1000元,并赔偿其交通费、印刷费及精神损失8000元。不过法院对王先生后两项赔偿要求未予支持。

  法官:职业打假要有度

  近年来,像王先生这样的“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他们的打假范围已从实体店扩展到了网店。

  同样是在2015年末,广州越秀区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原告张先生网购了一袋注明“开袋即食”的红枣,收到商品后却发现商品袋上显示的质量认证并未达到“开袋即食”的标准,张先生将电商平台告上了法庭,最终获赔5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近年来该院审理的因网购引起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九成以上的原告都是“职业打假人”。

  对于“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的现象,有法官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有利于净化市场、推动网购平台规范化。同时采访中也有法官表示,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应该鼓励,但是维权要有度,要以法律为依据。过头了,就变成滥用诉权,变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了。

编辑:sfeditor3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信和微博。

文章关键词: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首页 | 新闻资讯 | 财经股票 | 军事武器 | 记者调查 | 科技新闻 | 数码家电 | 汽车资讯 | 群众来信 | 娱乐八卦 | 体育新闻 | 文化历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