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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房后知是“凶宅” 诉房主要求退款170万

2016-05-26 13:56 记者观察网 点击次数 :

    案由

    买到“凶宅” 起诉要求退房退款

    李女士与丈夫结婚后准备要孩子,为了方便母亲给自己带孩子,就在母亲居住的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166万元,李女士随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卖房人支付了购房款111万元,其余房款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支付税费11万余元,在之后两个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李女士称,在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她正准备对新买的房屋进行装修,但意外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曾经发生过跳楼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得知该情况后,李女士多次与房主小王核实、沟通解决方案,房主却称没有必要告知李女士该跳楼死亡的事件。

    李女士认为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房主应当将房屋发生过跳楼死亡事件这样如此重大的信息如实告知,但是在与房主洽谈买房事宜时房主对此却只字未提,如果房主告知了上述事实,自己就不会购买该房屋,故将房主小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的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税费等共计170余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介

    多数卖房者不会主动披露“凶宅”信息

    小刘此前曾在国内某知名房屋中介工作,他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凶宅”这样的房屋,他之前曾遇到过一起。那次,房主主动把房子的情况告诉了他,在做中介服务的时候,他也把房子是“凶宅”的情况告诉了买房者。他发现这类房子“非常不好卖”,一旦听说是“凶宅”,对方便不愿意买了。“这类房子的价格要比正常房子低很多,有时候即使非常低也没人愿意买,人们还是很忌讳这个的。”

    小刘说,在做房屋中介的时候,除非房主本人告诉他们房子的情况,否则他们基本无从得知房子到底是不是“凶宅”,“这个主要是看房主,但八成多的房主不会告诉我们。”

    对于北京“凶宅”的数量,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曾经建立过一个京城“凶宅”数据库,在他们的统计中,在北京一共备案有2000多套“凶宅”。

    律师

    卖房者应主动告知“凶宅”信息

    北青报记者发现,因为购买到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凶宅”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房退款的事件近年来已经发生过多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凯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类“凶宅”进行明确的定义,“凶宅”的价格跟正常房子的价格确实会不一样,对房子价格有很大的影响。

    康凯认为,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出卖方和地产中介必须出示有关房产所有信息的相关证明,但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和忠诚义务原则,出卖方和中介应把房屋曾发生的诸如凶杀案等影响个人购房的重要信息,作为出售信息主动告知给买房者。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由于目前“凶宅”的概念并无权威官方或法律界定,“凶宅”观念属于民俗还是属于封建迷信还存在不小的争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买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了“凶宅”,他们往往会以卖房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比如,在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凶宅”案件中,张女士花费3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张女士全家入住该房屋后,在和一位邻居聊天时,得知曾有人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张女士遂将卖房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对装修进行补偿。

    后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卖房人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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