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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桓台法院:行政裁定七年未“送达”,被指“虚假裁定”

2021-07-02 04:20 记者观察网 点击次数 :

文\ 王文志 马龙


        最近,演艺圈爆出“阴阳合同”被闹得沸沸扬扬。医药行业出真假疫苗捞取不义之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带来威胁,现在北京市某法院执行局出现的真假《执行裁定书》引发执行裁定质疑。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山东桓台黄振水案七年未送达、未执行的行政裁定成为刑事案件定案依据,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该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具法律专家意见提出质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监督要求彻查此案,而七年前《执行裁定书》,成为七年后被执行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据,同样引发对该执行裁定的质疑。中国商报法制周刊一篇题为《认定“违法建筑”需从土地性质及建筑用途考量》的报道,揭开了事件真相,将山东桓台县法院推向风口浪尖。事情的起因,源于一桩土地违法执行案件。山东省桓台法院对桓台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2007)桓行执字第308号《行政裁定书》(简称: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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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黄振水土地行政违法被桓台县法院在2007年行政裁定,到2014年黄振水被刑事立案,《行政裁定书》过去7年了,黄振水作为被执行人一直没有收到《执行裁定书》,违法土地所有权属于马桥村集体土地,马桥村委会也没有收到《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裁定既无询问,过去七年,也未送达。桓台县法院《执行裁定书》涉嫌弄虚作假,其实被执行人至刑事立案已过去七年,这个执行裁定,被执行人根本不知道。因为该行政裁定七年没有执行,没有通知被执行人,导致被执行人七年后因该土地,获取征用土地补偿款而被判刑。该行政裁定涉嫌作假,引发质疑。因为该《执行裁定书》七年没有送达,也没执行,被执行人称:这是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给受害者精神和经济带来双重的痛苦!行政执行裁定“秘密制造”,是“作假”还是“作局”?


离谱:《执行裁定书》七年不执行?


        马桥村原村支书黄振水,因发展养殖在2007年7月12日被桓台国土局行政处罚;2007年10月17日桓台县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2010年10月15日黄振水依然承包该土地发展养殖业,合同约定到2023年止。因土地承包发展养殖业,在2014年黄振水被判刑。桓台县法院《执行裁定书》,为何七年不执行?


离奇:《执行裁定书》七年不送达?


        被执行人黄振水,同时作为马桥村村委会主任,没有收到桓台县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根本没有见过《执行裁定书》。直到黄振水被刑事诉讼,七年后,在法庭上见到《执行裁定书》,法院依据七年前的《执行裁定书》作为自己刑事判案依据作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振水才知道有这份《执行裁定书》。


        在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在被执行人黄振水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七年了,黄振水也没有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84条,送达应由受送达人签字;


作假:《执行裁定书》无档案


        被执行人黄振水,在被判刑后,委托相关律师到桓台县法院调取《执行裁定书》有关行政裁定档案,立案程序、审理程序、裁定程序,归档。但该案件查询后没有档案,十分离谱;


        该案件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当天组成合议庭,当天判决,效率之高,十分罕见。在裁判文书网上,查不到这个《行政裁定书》。这个《行政裁定书》从哪儿来的呢?当事人黄振水多次申请调查执行裁定书“作假”,遭到拒绝。


质疑:《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桓台县国土局对黄振水养殖厂非法占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土地管理法》76条的规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土地管理法》76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予以罚款、恢复原貌。


        被执行人黄振水发展养殖业,并没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性质,没有违反总体规划,当时《城乡规划法》还没有出台,国土资源部出台文件,发展养殖业使用土地,不需要审批;


质疑:《执行裁定书》执行法官涉嫌“渎职”:


        2007年7月12日黄振水因养殖被桓台县国土局行政处罚,2007年10月17日被桓台县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直到2012年9月,马桥镇政府征用该土地,该土地行政违法《行政执行裁定书》依然没有执行,时间过去五年了。


        因为《行政执行裁定》法院没有执行,导致被执行人黄振水在2014年被刑事判决;执行裁定的该案审判长耿佃民,审判员荆淑华,张淑霞,作为执行法官,七年都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导致刑事案件发生,执行法官涉嫌“玩忽职守”,依法应追究涉嫌渎职犯罪责任。


        该《执行裁定书》文号,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都有。但是开庭,应该有开庭记录。送达,应该有送达回证。执行,应该有执行人签字。桓台县法院这份《执行裁定书》都没有。是真?是假?是“作假”还是“作局”,不得而知。七年一直没有送达,却“量身定做”在7年后依据该《执行裁定书》将土地承包人黄振水,被执行人获取征地拆迁补偿款认定为“违法”判刑。这个涉嫌“作假”《执行裁定书》为谁在掩盖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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