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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一、物业收费无依据,消协调解帮退回
消费者在阜蒙县某小区花费34 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消费者来到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取钥匙时被告知必须再交16000元钱才能给钥匙,而且不出具收费明细。2015年1月6日投诉至阜蒙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物业公司为消费者退回多收费用4100 元。
二、消费者慧眼识欺诈,获赔500元
2015年5月27日上午,消费者孟某在阜蒙县某商场购买了一瓶标价为1.99元的哇哈哈冰红茶,结算时收取2.01元。消费者找到商家协商未果,到阜蒙县消协投诉。商家按照消协的要求提供了7 张2015 年7 月25 日10 点33分到15点28分冰红茶销售的水单。7张水单均显示:哇哈哈冰红茶每瓶原价2.50元,优惠0.50元,结算价是2.00元。通过以上小票分析商场是在做优惠销售,但是商场销售商品出标价是1.99元,商家在价格上存在主观故意性,商家最终同意赔偿消费者500 元。
三、商家不履行“三包”规定,消协帮助消费者维权
2015年5月,消费者在彰武县某电器商行购买的液晶电视经过两次维修,电视屏幕又出现问题,商家让其缴纳人工费才给予维修,消费者认为不合理,与商家争辩维修费事宜无果的情况下向彰武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查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经彰武县消费者协会调解,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修理电视屏幕。
四、预付式消费需谨慎,消协调解帮维权
消费者在彰武县某购物广场儿童娱乐场办理一张可消费100次孩童娱乐项目消费卡,因娱乐项目经营者已经不再经营,购物广场将该场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而无法兑现消费者余下35次可免费娱乐项目费用,消费者到彰武县消协投诉。经协调,由购物广场退给消费者尚未消费的35次娱乐项目费用。
五、电瓶保修期应从什么时间计算
消费者朱某在某电动车超市以380元价格购电瓶一个,用11个月后电瓶充电后跑不到1公里就没电了。朱某找电瓶车商店检测后当场给换一块新电瓶。随后,新电瓶又出现问题,消费者找到电瓶车商店,商家说“以过保修期,不管了”。于是消费者投诉至消费者协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继续保修。
六、家居消费纠纷,消协帮忙解决
2015年11月15日,家住太平区金剑小区21号楼王女士,在辽西会展中心一楼,香江家居工厂批发城花费6500元购买欧式床一件。王女士系精神病患者,当时监护人没在家,监护人回来后,发现此事后找到商家协商解决未果,于是投诉至太平区消协,要求退货返款。消费者系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在监护人不在的情况下,购买了此商品,而且消费家庭为低保户,家庭比较困难,所以提出退货返款。经太平区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香江家居售货方同意退货返款。
七、购买电脑故障频发,商家为消费者更换电脑
2014年7月30日,消费者在某电器阜新分公司购买笔记本一台,价格为5680 元。该笔记本于2015 年3 月21日出现主板损坏,4月份出现硬盘损坏,5月份出现主板损坏,7月份屏幕出现亮线,机壳下边开胶,SB卡槽边框变形。商家为消费者维修笔记本四次,占用时间43天。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换,双方协商未果。向海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换商品。经消协调解,商家给予退货处理。
八、皮床出现质量问题拖延退换,商家为消费者退货
2014年4月5日,消费者在市某家具广场购买软皮床一张,价格为5080 元。2014年10月27日发现该床皮质开裂、破皮,要求商家退换。商家来到消费者家中查看,现场拍照,但问题却一直未得到解决,商家一直拖延。2015 年1月15日,消费者向海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货。消费者协会经调查皮床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经消协调解,商家给予退货处理。
九、快件丢失,快递公司为消费者赔偿
2015年1月,消费者在广州旅游时买了块手表,使用一段时间后手表出现问题,与商家协商后消费者找一快递公司将手表邮往广州。邮寄手表的过程中,包裹意外丢失,消费者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快递公司同意赔偿一定的损失,但消费者不满意,到市消协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800元,消费者非常满意。
十、电视购药无疗效,消协帮忙获赔偿
2015 年1 月5 日,消费者仲某来到市消协,投诉某台播出的“王麻子追风膏”。广告称:该“药品”被商务部确定为中华老字号,疗效特别好,称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海世博会指定药品,并承诺“2付药治不好百分百退款,保证治愈率”,并且有讲解说明、患者切身体会等。消费者购买了2573元的“药品”,使用后病情加重,并出现很多副作用。因此消费者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市消费者协会经调查了解情况:某台电视台播出的上述广告,广告宣传存在扩大产品适用症、使用绝对化语言、夸大产品疗效、宣传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宣传内容含有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用语、用词,产品适用范围的宣传超出了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内容,使消费者(患者)盲目相信,造成错误的用药心理,导致消费者购药而产生消费纠纷。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七)规定: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决定支持受侵害的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调解被告退还购药款、赔偿金等10392元。
打假维权十大案例
一、细河区某保健品店虚假宣传案
2015年6月,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细河区东风路北某保健品店对“安康床”商品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现场销售,并现场播放视频讲解,宣传该床能治疗“高血压”、“脑血栓”等心脑疾病。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产品并不是医疗器械,也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了依法查处。
二、彰武县某农资经销中心销售不合格农药案
彰武县某农资经销中心于2015年5月在山东省某公司业务员高某处,以每箱90 元的价格购进标注为“四川省川东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乐果乳油130 箱,货值金额11700 元。2015 年5 月20 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商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立案查处。
三、张某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2015年6月,市工商局在进行广告监测中发现,个体经营者张某在市某媒体上发布的“珍奇降糖王”广告中含有“‘珍奇降糖王’是治疗糖尿病的最好新特效药,7 至10 天血糖降到正常,2 至4 个疗程可康复停药,16 年的糖尿病6 个月好了”等内容,张某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牟取经济利益。依据《广告法》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四、某商场销售包装标注与商品实物不符案
2015年6月5日,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其于6月4日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羽丝蓝色经典350”卫生巾,特价7.9 元,外包装标注每包20 片装,回家后发现里面一共两个护垫和15 片卫生巾,与包装标注20 片不符。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商场退货并赔偿消费者,同时对其立案查处。
五、李某销售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案
2015年6月,新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新邱北部一门店前有人销售来路不明的“ 蓝月亮”牌洗衣液。执法人员遂前往调查,现场查获131 箱洗衣液,当事人李某不能提供该洗衣液合法来源及该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后经蓝月亮洗衣液厂家鉴定为假冒“蓝月亮”产品。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对其罚款3000 元,并对131 箱假冒洗衣液依法进行销毁。
六、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15年5月13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彰武县某服装批发城涉嫌销售假冒“狼爪、阿迪达斯、Y-3”品牌的防晒服,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沈阳市五爱批发城购进外包装标有“狼爪、阿迪达斯、Y-3”品牌标示的防晒服共计135件还未售出,,立即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狼爪商标所有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鉴定,均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共计违法经营额5327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刘某某违法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白酒案
2015年6月,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超市经营红星二锅头酒电子监管码重码,当场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3日从所称业务员朱某某处购进红星二锅头酒两箱,货值金额元248元。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商品上的电子监管码不是其生产的红星二锅头酒,酒与标签内容不符。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了立案查处。
八、赵某虚假宣传案
2015年1月15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赵某(彰武县某火锅城经营者)涉嫌虚假宣传。经查,2014 年12 月份,赵某在火锅店内正厅上悬挂标有“本店牛肉系列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运动员专供品牌”的条幅,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条幅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属于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九、张某无照经营电容器案
2015 年10 月,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张某自2015年9月起,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租用他人平房作为经营场所,擅自从事电容器的生产加工活动,非法牟利。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处罚。
十、张某出售假冒“红梅味精”案
2015年2月,新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街基农贸市场巡查时发现,张某销售的“红梅”味精涉嫌假冒,现场共查扣8箱40余袋。经营者不能提供该味精合法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经调查、鉴定,该批味精确属假冒产品,新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并销毁了该批假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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